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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放款“理财”被诈骗损失260万 “中间人”被判承担50%赔偿责任_热点聚焦

受高息回报诱惑,姚某委托朋友先后将1800万余元款项向外出借,却没想到高息背后其实是诈骗。诈骗者被绳之以法,但姚某的260万余元钱款却收不回了,损失谁来担?记者日前了解到,通州法院通过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,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。该院最终判令“中间人”夏某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赔偿133万余元。

2018年1月开始,马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借口,向夏某借款并许诺高额回报。夏某先后向马某出借巨额资金,一开始也收到了高额利息。因为尝到了甜头,夏某还给马某打起了广告,向亲朋好友介绍单子或拼单,这些亲朋好友再从夏某处获得马某转来的高额本息回报。

姚某是夏某多年的朋友,其从夏某处获知高额“理财”信息后,先后通过夏某向马某出借1800万余元。后来,姚某通过夏某从马某处陆续收回1500万余元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到了2021年4月,马某拆东墙补西墙也无力按时归还对外所借的款项,其诈骗犯罪东窗事发。法院经审理,以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。

因马某的诈骗行为,姚某尚有260万余元未能得到受偿。姚某遂找到夏某催讨该款,但夏某认为其不是实际借款人,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姚某为了要回借款,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了法庭。

姚某主张,其与夏某之间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,因受到马某诈骗造成的出借款项损失,夏某作为受托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对260万余元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。

夏某辩称,其只是作为中间人代为接收、转交出借和还款资金,自己和姚某都是马某诈骗的受害人。姚某为图高息回报出借巨额资金,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。

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,姚某委托夏某将钱款转账给马某用于放贷,再由夏某将马某转来的本金及收益转回给姚某。在此过程中,姚某是委托人,夏某是受托人,夏某在其中没有进行管理,两人也没有约定收益分配或由夏某收取代理费,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。

根据民法典规定,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夏某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,向姚某推荐的放贷收益年息高达120%,理应预见到其中的巨大风险但却没有预见。相反,夏某为帮助马某能顺利“融资”,对外称马某有汽车、房产等抵押物,投资是有保障的,但其本人没有对此进行认真核实,未能尽到受托人所负的谨慎、勤勉的一般注意义务,并最终导致出借款项遭受马某诈骗而使姚某蒙受损失。夏某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,存在重大过失,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同时,法院认为,姚某为获取高息回报,轻信他人之言而自陷出借巨款毫无任何安全保障的放贷风险之中,对自身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。

最终,法院酌情判令夏某对姚某被马某诈骗造成的出借资金损失承担50%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3万余元,其余出借款项未能收回的损失由出借人姚某自行承担。

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
通讯员顾慧华

记者王玮丽

[编辑:张檬檬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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